(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阳浅草绿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新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浅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新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710号原告沈阳浅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有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新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浅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浅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