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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建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05年5月10日,原、被告在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月28日,双方生一女李某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从2006年开始,被告每天嗜酒如命,不思进取,且脾气暴躁,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包容忍让,但被告并未因此有所收敛。对于孩子,被告几乎不与其沟通,没有建立父女感情;也从不对孩子的学习进行引导和督促;被告在孩子面前,不会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和情绪,致使孩子经常处于一种惶恐和紧张状态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综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8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答辩。通过以上原告的诉称及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婚后感情如何,现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如离婚,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告有无个人财产。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证明1份,用以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2、秦安县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1月5日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分别属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证明及本院生效判决,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明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1月5日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法庭当庭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基于以上原告的诉称及陈述、举证的过程和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通过网络认识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元月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5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1月28日生一女李某甲,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于2012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1月5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继续维持可能,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婚生女李某甲自双方分居后随原告一起生活、上学,为了孩子有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孩子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孩子抚养费,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故孩子抚养费按原告的意见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