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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三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张先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含民三字第00360号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四季花城)。法定代表人:袁延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胜,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