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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才南与吴钦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南,吴钦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吴才南。被执行人吴钦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院(2011)防市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钦南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钦南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钦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钦南在防城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有退休收入及银行在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钦南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防城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退休收入,直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