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荣星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荣星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荣星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荣星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荣星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巩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