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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闫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某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闫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闫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闫某某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二审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闫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周超举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