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素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泉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曹培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闻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培兵,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费军,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培兵、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5000元,缓交诉讼费35900元至开庭之日,而原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未预交5000元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芮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