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熊明春与李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春,李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89号原告熊明春,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春与被告李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明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明春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明春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