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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业元与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业元,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周业元,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昌仁,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庆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业元因与被申请人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合肥强盛石材制品厂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