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晓丹与被执行人栾德武、孙秀杰、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晓丹,栾德武,孙秀杰,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庄晓丹,女,满族,农民。被执行人:栾德武,男。被执行人:孙秀杰,女。被执行人:刘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晓丹与被执行人栾德武、孙秀杰、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