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1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李××与许××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14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连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八万五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八十七元五角,鉴定费二千三百七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九千二百七十三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