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苑国秀与张士明、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国秀,张士明,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苑国秀。委托代理人汪国华,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明。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法定代表人孙建兵,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国秀与被告张士明、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国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国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苑国秀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