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西华与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何西华,女,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被告蔡丽君,女,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原告何西华诉被告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西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西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西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西华负担。审 判 员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