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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西华与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何西华,女,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被告蔡丽君,女,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原告何西华诉被告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西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西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西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西华负担。审 判 员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