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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史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59号��告史XX,男。被告郭XX,女。原告史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