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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万长军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长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502号罪犯万长军。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长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1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3次、单项表扬3次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万长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万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3次、单项表扬3次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长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既未退赃,亦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长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