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感情不合,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