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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德山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507号原告:杨德山。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杨德山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俊泉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德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俊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