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颜文华与谭朝贤贺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华,谭朝贤,贺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颜文华,男。被执行人谭朝贤,男。被执行人贺叶,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5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220元,执行费3650元,以上共计13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谭朝贤名下的房屋过户至颜文华名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朝贤、贺叶的银行账户存款134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