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尤志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志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431号罪犯尤志,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荣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2013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3)威刑一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尤志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尤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尤志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罪犯尤志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连智先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尤志服刑改造期间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黑龙江省五常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尤志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尤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