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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宇龙诉被告何淇、郭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龙,何淇,郭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宇龙,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凤梅,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淇,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文彬,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宇龙诉被告何淇、郭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淇、郭文彬的银行存款243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淇、郭文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34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