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普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47号申请人罗某某,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普某某,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罗某某申请执行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已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普某某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4)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