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进峰、刘主华与被告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陈进峰,男。原告刘主华,男。原告陈进锋、刘主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主,男。被告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基。委托代理人熊俊东,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建设西路金社名苑2号楼301号。法定代表人罗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刚,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峰、刘主华与被告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峰、刘主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峰、刘主华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进峰、刘主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760元,减半收取12880元,由原告陈进峰、刘主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平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