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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古刑初字第47号被告人向世珍、符自坤、龙强生盗窃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甲,男,1992年2月3日出生。2010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2月12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符某某甲,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2月12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甲,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29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3月12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某甲与龙某某甲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甲伙同龙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古阳镇排口火车桥下砖厂附近,将向某某甲挂在该厂院子中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龙某某甲将所盗窃的画眉鸟与他人的画眉鸟进行了交换,向某某甲将所交换来的画眉鸟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20时许,向某某甲伙同龙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古阳镇小河张某某甲家附近,将张某某甲挂在家门口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龙某某甲因所盗画眉鸟不好看而将该鸟放走。3、2014年11月19日9时许,向某某甲伙同龙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古阳镇沿河大道向某某乙家院内,二人将向某某乙挂在院内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向某某甲以400元的价格将所盗画眉鸟卖给了住在古阳镇后街的符双全。被告人向某某甲与符某某甲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2日,向某某甲邀约被告人符某某甲去盗窃画眉鸟,两人走至古丈县城石板街时分开。之后,符某某甲将“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后的向某某丙挂在自家私宅三楼阳台的一只画眉鸟偷走,盗窃得手后符某某甲将该鸟放在家里;向某某甲将李盛发挂在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透心香饭店”前树杆上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因所盗画眉鸟不好看而将该鸟放走。被告人向某某甲与龙某某乙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向某某甲伙同龙某某乙(已被古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窜至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符兴国家门外,将符兴国挂在门口外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龙某某乙将该画眉鸟放在家中饲养。被告人符某某甲与陈平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甲伙同陈平(已被古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窜至古丈县一中门口的一个废品店,陈平拉开卷闸门,符某某甲进入店内将张某某乙放在店内的两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符某某甲分给陈平一只画眉鸟,另一只放在家中饲养。被告人向某某甲独自盗窃的犯罪事实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古阳镇下溶湾田某甲家附近,将田某甲挂在自家阳台上的两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将被盗画眉鸟存放于龙某某甲家,后被龙某某甲放走。2、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人民医院宿舍楼,将彭某某甲挂在自家阳台上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并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因所盗画眉鸟不好看而将该鸟放走。3、2015年2月2日,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林业局,将田某某甲挂在门卫室附近树上的两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将所盗两只画眉鸟中的一只送给了他人,另一只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符双全。4、2015年2月5日,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一中门口的一个废品店附近,将张某某乙挂在废品店附近树上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因所盗画眉鸟不好看而将该鸟放走。5、2015年2月6日23时许,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河街“微微婚纱”楼上第四层楼,将王某某甲挂在自家阳台上的两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将所盗两只画眉鸟分别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6、2015年2月7日,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古阳镇沿河大道向某某乙家附近,将向某某乙挂在自家院内树上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事后,向某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画眉鸟卖给了他人。7、2015年2月8日19时许,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城“连城隧道”洞口桥头,将向仍好挂在树上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将所盗画眉鸟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清辉。8、2015年2月9日,向某某甲窜至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向远辉的出租房旁,将向远辉挂在屋外电线上的一只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事后,向某某甲将所盗画眉鸟放于家中饲养。被告人符某某甲独自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甲驾驶摩托车从古丈县城返回夯水村,途经双溪乡溪流墨村时,将向祥发挂在墙壁板上的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之后,其行至双溪乡官坝村时,将龙明成挂在屋边上的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符某某甲将盗得的两只画眉鸟放在家中饲养。案发后,古丈县公安局追回被盗的画眉鸟13只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古丈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古丈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龙某某乙、向某某甲、向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甲、向某某丙、张某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向某某甲共计盗窃十三次,盗得画眉鸟十六只,价值人民币6100元,其中单独盗窃八次,盗得画眉鸟十一只,伙同龙某某甲盗窃三次,盗得画眉鸟三只,伙同符某某甲盗窃一次,盗得画眉鸟一只,伙同龙某某乙盗窃一次,盗得画眉鸟一只;被告人符某某甲共计盗窃四次,盗得画眉鸟五只,价值人民币1900元,其中单独盗窃两次,盗得画眉鸟两只,伙同向某某甲盗窃一次,盗得画眉鸟一只,伙同陈平盗窃一次,盗得画眉鸟两只。龙某某甲伙同向某某甲盗窃三次,盗得画眉鸟三只,价值人民币11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应当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龙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甲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符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龙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瑞欣审 判 员  陈劲兵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莎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