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滔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804号罪犯陈滔,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0日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2009年12月24日送广东清远监狱服刑,2010年4月26日转广西中渡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4日转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8日获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0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评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评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06.6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滔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陈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和其没有履行财产义务等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