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源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源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源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融街东区E6601。法定代表人:满德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钢工业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源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源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文安县静轩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尚有债务人民币1014.5万元没有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案外人文安县静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上述金额人民币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冬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