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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6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士华,该行永康清收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陶自英,女,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担保人:柏华芳,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康东社区居委会**组。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柏华芳向本院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为陶自英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柏华芳以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为陶自英担保。担保期限为案件执结。二、本案担保期间,(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执行柏华芳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