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52号原告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伟。委托代理人张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高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杭州银博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