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扣宏与顾仁泳、顾仁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扣宏,顾仁泳,顾仁远,顾洪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466号原告刘扣宏,男,1955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5********,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前进路**号。被告顾仁泳,男,1971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光明路**号。被告顾仁远,男,1974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4********,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振兴西路**号。被告顾洪左,男,1963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光明路**号。原告刘扣宏与被告顾仁泳、顾仁远、顾洪左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扣宏,被告顾仁泳、顾洪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仁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扣宏诉称:2013年2月24日,被告顾仁泳因购材料需资金向我借款76000元,约定借期为三个月。被告顾仁远、顾洪左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顾仁泳未能还款,被告顾仁远、顾洪左亦未履行保证义务。现要求被告顾仁泳立即归还借款76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顾仁远、顾洪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仁泳辩称:我向原告借款76000元是事实。目前经济紧张,请求分期还款。被告顾仁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顾洪左辩称:我为顾仁泳担保向原告刘扣宏借款76000元是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被告顾仁泳因经营需资金向原告刘扣宏借款76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顾仁泳因购材料急需,特向刘扣宏借款人民币76000元,于2013年5月24日前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由顾仁远、顾洪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则由担保人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如不归还,逾期一天按5‰计算。被告顾仁泳、顾仁远、顾洪左分别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当日,被告顾仁远、顾洪左向原告刘扣宏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一份,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后原告刘扣宏按约向被告顾仁泳出借了76000元,由被告顾仁泳分别出具了借条和收条。被告顾仁远、顾洪左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顾仁泳未能还款。经双方协商,借款期限延期两个月。被告顾仁远在借款合同上签注了:“续2个月,担保人顾仁远,2013年5月24日”的字样。后因被告顾仁泳、顾仁远、顾洪左未能还款。原告刘扣宏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扣宏提交的借据合同一份、担保承诺书一份、借据一份、收据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扣宏与被告顾仁泳、顾仁远、顾洪左间借贷及担保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顾仁泳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顾仁远、顾洪左为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逾期按日5‰计算利息,该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现原告刘扣宏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照准。原告刘扣宏要求被告顾仁泳偿还借款76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仁泳偿还原告刘扣宏借款人民币76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顾仁远、顾洪左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顾仁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判员 蒋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