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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丽芳书被执行人管振雨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芳,管振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芳,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管振雨,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3月9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管振雨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涿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龙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