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汝福与许龙军、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汝福,许龙军,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769号原告任汝福,男,生于1949年11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初中文化,住雅安市荥经县。被告许龙军,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王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天全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汝福与被告许龙军、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