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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薛某等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薛某,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薛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薛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克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宗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