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克军与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军,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2号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机构代码证号69351999-8。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47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4**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5**号;张银所有的虞房权证(2007)字第00259**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原告张克军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47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4**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5**号;张银提供担保的虞房权证(2007)字第00259**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新言审判员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佳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