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特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学年与王兴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学年,王兴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特字第55号申请人秦学年,男。被申请人王兴华,女。代理人秦春巧,女。申请人秦学年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兴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兴华,系申请人秦学年之母。被申请人婚后共育有一子三女,其子秦学年,其女秦春玲、秦春琍、秦春巧。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兴华身体越来越差,无法与人正常交流,连自己的子女都不认识。2015年7月13日,经江苏省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宣告王兴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秦春巧为被申请人王兴华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兴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秦春巧为王兴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陶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牛转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