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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丁家永与王振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975-1号原告丁家永与被告王振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家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振康名下位于奉化市班溪镇跸驻乡下跸驻村新房阊门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丁家永与被执行人王振康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王振康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丁家永借款38500元、利息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9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