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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9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9265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如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9号京燕饭店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华,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512室,但其并未在该地址经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9号京燕饭店三层。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