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179号原告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093,注册号110108015671756。法定代表人冯铭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建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凤,女,1988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祥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点联动公司)与被告高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点联动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纪建明与被告高凤之委托代理人葛祥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点联动公司诉称,高凤在职期间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高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4年12月26日、29日,高凤未按我公司考勤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未获得上级领导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表现出不满情绪,在工作场合与上级领导发生口角,在工作中消极怠工,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我公司运营负责人多次与高凤沟通,但是高凤表示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在多次沟通未果,高凤在工作上多次出错的情况下,我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高凤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作出了批评和差错单处理。2015年1月22日,我公司给予高凤A级差错单处理后,高凤在一年内累计四次差错单,我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因此我公司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高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2、诉讼费由高凤承担。高凤辩称,不同意云点联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经查,高凤于2013年8月12日入职云点联动公司,担任活动执行。201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高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为6000元。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云点联动公司主张因高凤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如下行为:1、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擅自休假,无故缺勤;2、拒绝接受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3、未执行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4、未按部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汇报工作结果和总结;5、不接受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公司相关工作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其公司依照《员工手册》与高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云点联动公司提交了QQ聊天记录及往来电子邮件截图、好评单与差错单处理记录表(载明处理结果、处理原因及日期,但接收人签字处为空白,没有高凤签字确认)、员工手册(载明“接受三次(含三次)差错处分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高凤作为公司员工,本年度已累计4次差错单,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依据:高凤在职期间,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擅自休假,无故旷工……..)予以证明。高凤对QQ聊天记录及往来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从未见过;对好评单与差错单处理记录表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其本人签字;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高凤主张云点联动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高凤以要求云点联动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年底奖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如下:1、云点联动公司支付高凤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68.05元;2、云点联动公司支付高凤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工资3862.07元;3、云点联动公司支付高凤2014年9月周六日加班工资1655.17元;4、云点联动公司支付高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3862.07元;5、云点联动公司支付高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6、驳回高凤的其他仲裁请求。云点联动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QQ聊天记录及往来电子邮件截图、好评单与差错单处理记录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415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云点联动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云点联动公司虽主张高凤存在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其公司提交的好评单与差错单处理记录表未经高凤签字确认,因此本院无法认定高凤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此外,云点联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向高凤送达了《员工手册》,因此该手册对高凤亦不具有约束力,云点联动公司以该员工手册为依据与高凤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综上,云点联动公司应按照高凤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因双方对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415号裁决书的第一至四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八千元;二、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凤二Ο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Ο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一百六十八元零五分;三、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凤二Ο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Ο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工资三千八百六十二元零七分;四、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凤二Ο一四年九月周六日加班工资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一角七分;五、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凤二Ο一四一月一日至二Ο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休年假工资三千八百六十二元零七分。如果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云点联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