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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蒋某某,男,193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3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宪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