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殷兆元与黄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兆元,黄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殷兆元。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胜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许如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兆元诉被告黄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兆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兆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