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颖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枚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侯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自2015年4月以来即组织被告人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布吉等地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是赌场的组织者;被告人方某某、枚某是赌场股东;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侯某负责看管“水钱”;被告人郑某某、张某负责望风。该赌档每次开赌其“水钱”均在一万元以上。2015年4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路红裙楼4栋6号302房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及赌客共二十七人,并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28740元、港币20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某某、方某某、枚某、郑某某、张某判处八个月到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侯某、汪某某、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均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方某某并非本案赌场老板,没有为本案赌场提供工具及场地、所起作用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是赌场组织者,被告人方某某、枚某是赌场股东,上述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枚某、侯某、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枚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汪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缴获赌资人民币128740元、港币20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