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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孝好与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孝好,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福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孝好与被申请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孝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136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