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薛某某,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