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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才女与徐智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徐智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刘才女。委托代理人黄辉忠(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智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丽君(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女与被告徐智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才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