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曾祥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祥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428号罪犯曾祥园,男,生于1957年5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岸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祥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2012年7月、2014年1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犯曾祥园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祥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祥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祥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