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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志国与郭玉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国,郭玉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5号原告:苏志国,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郭玉友,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苏志国诉被告郭玉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时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志国、郭玉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志国诉称:2015年4月3日,王昭因资金紧张,通过郭玉友担保向其借款60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郭玉友偿还借款60000元。郭玉友辩称:担保借款属实,没有异议。现王昭躲避,其愿意还钱,只是现在没钱,等到过年后,其公积金提出来再还。苏志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的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二、借款借条,证明郭玉友担保借款60000元的事实。郭玉友对苏志国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均无异议。郭玉友未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由于郭玉友对苏志国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苏志国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王昭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郭玉友担保从苏志国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款借条,其内容:“兹因王昭近来个人资金紧张,而向苏志国借人民币6万元整(大写陆万元整)。归还期限为随时需要随时偿还。期间每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二倍计算。若借款人借款金额未能按期偿还出借人,则由担保人偿还。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苏志国,立据借款人王昭,担保人郭玉友。2015年4月3日”。三人均签字并捺指印。王昭借款后,没有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苏志国、郭玉友多次催要,王昭长期躲避拒不还款。现苏志国依法起诉,主张保证人郭玉友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苏志国主张郭玉友偿还借款60000元,有苏志国当庭提供的借款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郭玉友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王昭不能按期还款时,其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苏志国要求郭玉友偿还担保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郭玉友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王昭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玉友偿还原告苏志国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鹿妤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