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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晓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晓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74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3号1-3号,组织机构代码08634068-9。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朝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冬,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年8月17日下午14:30审理传票,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