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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施汉林与许袁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施汉林。被告许袁华。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汉林与被告许袁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汉林以房屋渗漏已解决及以利于邻居团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施汉林负担。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