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沈阳北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沈阳北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叶某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汪广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0-6号14门。法定代表人:何治。被告:丁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沈阳北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栾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