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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延云与被告刘玉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云,刘玉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延云,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刘玉叶,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云与被告刘玉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云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云撤回对被告刘玉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延云负担25元。审判员  张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