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延云与被告刘玉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云,刘玉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延云,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刘玉叶,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云与被告刘玉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云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云撤回对被告刘玉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延云负担25元。审判员 张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