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王丽丽,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冯炳发,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系原告王丽丽丈夫。被告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龚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宝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坤,男,1978年8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诉被告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王丽丽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