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383号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界。被告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强。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7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9637元,由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